行政案件的结案时间因审理程序和案件复杂程度而异。具体情况如下:
1、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如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3、第二审行政案件
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1、存在违法行为
有初步证据表明存在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或者有确切线索表明存在此类违法行为。
2、管辖权
办案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即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其管辖区域。
3、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仍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内,即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4、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其他机关已在先立案并作出罚款处罚,办案机关不应再立案,但可以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等。
5、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步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如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等。
行政案件立案的处理流程如下:
1、立案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且属于其管辖范围,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
2、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勘验、检查、鉴定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3、案件审查
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4、告知和听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
6、送达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否则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8、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行政机关对案件进行结案处理。
9、归档(备案)
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以便日后查阅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