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方对美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调整如下:
4月10日起加征关税措施: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已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进口企业可申请“在途货物”不加征关税,需按要求申报,并可对已加征且符合规定的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不变,但有具体管理要求。5月14日起调整措施: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一是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二是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此外,当地时间5月12日中美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发布后,美方取消了共计91%的加征关税,中方相应取消了91%的反制关税;美方暂停实施24%的“对等关税”,中方也相应暂停实施24%的反制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