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退休人员的兼职收入,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如果他们与雇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兼职满一年,这部分收入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规定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如果退休人员是返聘职工,且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他们的返聘收入将被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反之,如果兼职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那么收入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进行扣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多种应纳税所得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会依据相关法规执行,退休人员在兼职时的费用扣除应在计算个税时予以扣除。总之,无论是何种情况,退休人员的兼职收入都应依法纳税,具体如何计税,取决于其与雇佣单位的关系和兼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