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加强昆明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的影剧院、歌舞厅、卡拉OK厅等场所。其中,国家有专业性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3. 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4. 娱乐场所的经营使用者应遵守消防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5. 娱乐场所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如下:
(一)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为小型娱乐场所;
(二)使用面积在50至200平方米以内的为中型娱乐场所;
(三)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为大型娱乐场所。
6. 娱乐场所实行法人代表负责的防火责任制。法人代表必须确定专(兼)职防火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员,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7. 娱乐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内部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相关防火要求。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的娱乐场所,不得擅自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8. 娱乐场所的通风管道和保温、消声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装修材料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小型娱乐场所采用难燃或非燃材料,中、大型娱乐场所的吊顶采用非燃烧材料,其他部位可以采用难燃材料。
9. 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入口高度不得低于2米,宽度满足要求。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得使用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营业时上锁、堵塞安全出口。
10. 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由专业电工安装、维修,配线应设置保护装置,照明电路必须是双回路。
11. 娱乐场所各类灯具的安装应符合防火要求,避免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特殊需要安装超过60W灯具的最大功率不得超过500W,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12. 娱乐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员工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灭火器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13. 娱乐场所应制定灭火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