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建单位违反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导致工程出现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方面的缺陷,并可能引起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在等级划分和处理上存在差异: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1. 一般质量事故:造成5,000至50,000元的损失。
2. 严重质量事故:造成50,000至100,000元损失,或导致2人重伤。
3. 重大质量事故:造成100,000元以上损失,或死亡、3人以上重伤。
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细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1. 特别重大事故: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
3. 较大事故: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4.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补充性规定,以细化事故等级划分。
1991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规定将伤亡事故分为四类,与上述基本相同,但未设下限金额,且在特别重大事故中增加了工业中毒的情况。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处理在一些细节上有所不同,特别是在特别重大和一般事故的分类上。具体区别不再详述。需要注意的是,在质量事故中,100万元以下的属于质量问题,而在安全事故的一般事故分类中,指的是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