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566号公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保障著作权人对广播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台、电视台对录音制品的播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电台、电视台可通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以多种方式支付报酬。
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音乐作品,可与著作权人约定支付方式和数额。已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需按合同规定执行。未经许可播放录音制品,须按本办法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播放方式包括无线或有线首播、重播和转播。
播放录音制品的报酬计算方法包括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固定年费,或以广告收入扣除成本后的余额或播放时间总量为基础。固定年费在实施初期至届满5年内,支付标准根据播放时间比例逐步提高。电台和电视台转播录音制品时,播放时间按实际播放时间的10%计算。
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以及专业频道(频率)在头五年内,支付数额有特定的折扣。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会考虑相关支出,确保公正安排。电台和电视台应按年度结算并支付报酬,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转交给著作权人,同时提供播放作品信息。
若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需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转交。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不负责任。如出现纠纷,可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解决。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