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工资制度。目前,教师的工资按照职称来确定,这种制度导致了学校中高级职称的名额限制,尤其是高级职称。符合条件的教师数量远远超过了高级职称的名额,这造成了即使在资历、学历、能力、工作量和成果上相似的教师之间(特别是在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之间),收入差距也很大,高级职称与初级职称之间的收入差距接近一半。
2. 教师的收入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
3. 退休教师的工资计算方法如下:对于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教师,在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会再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 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 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