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费用。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政府将补贴其个人缴费部分。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退休后无需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未达到规定年限,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中,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需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中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及境外就医的费用。若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先行支付,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