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有效性并不完全依赖于当事人是否签收判决书。只要判决书已经送达,即使当事人未签收,判决内容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不满,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样地,如果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定不满,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表明,只要送达程序完成,判决书便具备法律约束力,无需当事人亲自签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通过邮寄、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未签收,法院可以通过邮寄回执、公告等证据证明已将判决书送达。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没有签收,法院依然可以依法执行判决内容,因为送达程序的完成是判决生效的关键步骤。因此,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时,即便因故无法签收,也无需过分担忧判决的有效性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判决书的签收不是必须环节,但当事人应当积极确认已收到判决书,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书内容有异议,应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未上诉则意味着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判决书将正式生效,届时执行内容将具有法律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