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应询问法院为何不受理案件,若因个人原因,如资料不全,可补充材料后再次尝试立案。若因法院原因,如未给出书面不立案理由,可以向法院的信访、纪检部门反映情况,或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以下是一些法院不受理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1) 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案件,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 accordingly;(2) 双方已书面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并指引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3) 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将不予受理并指导原告向有关机关求助;(4) 原告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并建议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除非是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6) 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期限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7) 对于不准离婚的判决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必须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四条 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不同情形的起诉应如何处理,包括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再审,以及在特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情形下不予受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