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应遵循《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3.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4. 发布媒介需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维护更新基本信息,如网址、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等。
5.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
6. 招标公告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内容、范围、资金来源以及投标资格要求等。
7. 招标公告还应告知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以及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8.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也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9. 电子招标投标方式下,潜在投标人应被告知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10. 此外,招标公告还应包含其他依法必须载明的内容,以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