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彩汇快3离职申请书与辞职报告两者是有区别的,其法律概念不一样,离职申请和辞职报告都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表达离职或者辞职行为的意思,而申请书和报告却是两种不同的书证格式。具体区别分析如下:离职申请书和辞职报告虽然都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递交的一种书面离职或者辞职书证,但是离职申请书和辞职报告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人单位依法处理的结果有不相同之处。 1.离职申请书是劳动者按照申请书的格式,根据《劳动法》第24、28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内容,将自己决定离职的信息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意见。 《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法》第28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辞职报告是劳动者按照报告的格式,根据《劳动法》第31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内容,将自己决定辞职的信息书面提前告知用人单位的一种义务,其辞职行为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离职申请书和辞职报告两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的离职申请书或者辞职报告后所做出的处理结果。 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的离职申请书,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对劳动者的离职申请书做出不同意离职的意见。如果用人单位做出同意的意见或者盖章,则视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结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即法律没有禁止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自愿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的离职报告,如果劳动者依法履行了离职提前30天报告义务,则用人单位应该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就属于违法,劳动者就要及时维权处理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是已经转正的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即书面形式和提前30日通知即可;而如果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则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即可,通知的形式不限(基于保留证据的需要,最好还是以书面形式)。只要劳动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通知要求,即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公司批准,三十日的期限届满,劳动者就可以向公司提出办理离职手续,而公司也必须予以办理。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辞职申请,如果公司明确同意,则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在协商解除情形下,公司的答复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实务中经常有劳动者误解以为提前30日通知,就表示用人单位要在30日内答复,不然期限一到,就可以直接办理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