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具体区别如下:
1、解决的问题性质
判决书主要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即案件的具体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裁定书则不仅解决实体问题,还解决程序问题,如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
2、法律效力
判决书在一个案件中通常只有一个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因为它代表了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最终决定。
裁定书则可能有多个,它们在不同阶段、针对不同问题发挥作用,共同推动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3、表现形式
判决书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详细阐述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等内容。
裁定书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不需要像判决书那样详细阐述案件的全过程和判决结果。
4、上诉、抗诉期限
判决书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裁定书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5、作出的依据不同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裁定书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
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各自作用如下:
1、裁定书:
主要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管辖权异议、保全措施等。
具有即时性和灵活性,旨在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裁定即生效;对于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即具备法律效力。
2、判决书:
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判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刑事责任等。
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
判决书具有较强的执行力,通常为终局裁决,直接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裁定书的诉讼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提起上诉
对于一审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申请国家赔偿
执行法院终本裁定的错误作出致使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5、申请执行恢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6、追加被执行人
在特定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享有对被执行人的认缴出资股东依法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权利。
7、仲裁裁决的救济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