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投标人可以就招标文件中涉及招标项目具体要求、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提出异议。如果招标文件中的这些内容存在不清晰、不完整或者有歧义的情况,投标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以便招标人及时修改和补充。
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及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可以在异议期内就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提出异议,以便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招标文件的合法性:投标人可以就招标文件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如果招标文件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或者侵犯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应当在异议期内向招标人提出,以便招标人及时修改和补充。
4、招标文件的公正性:投标人可以就招标文件的公正性提出异议。如果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存在歧视某些投标人或者偏袒某些投标人的情况,投标人应当在异议期内向招标人提出,以便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需要注意的是,投标人在提出异议时应当在异议期内及时提出,以便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对异议进行处理和回复。同时,投标人也应当认真核实自己的异议内容,确保异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投标人的异议成立并得到处理后,应当及时调整自己的投标策略,以便更好地参与招标竞争。
在提出异议时,投标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异议。这可以是相关的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其他参考资料等。同时,投标人也应当注意保持与招标人的良好沟通,确保异议得到及时处理和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