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相关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扩展资料:
同时,《招标投标法》也指出: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投标法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相关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扩展资料:
《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比如: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招标人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部门有权对招标人发出书面警告,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2、罚款。招标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人依据不同规定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并同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4、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招标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是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如果招标项目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的执行或是暂停向该项目拨付资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招标投标法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相关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扩展资料:
《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比如: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招标人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部门有权对招标人发出书面警告,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2、罚款。招标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人依据不同规定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并同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4、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招标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是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如果招标项目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的执行或是暂停向该项目拨付资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比如:
①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招标人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部门有权对招标人发出书面警告,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② 罚款。招标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人依据不同规定处以不同数
额的罚款,并同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③ 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④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招标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金彩汇快3 ⑤ 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是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如果招标项目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的执行或是暂停向该项目拨付资金。
拆分工程规避招标属于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将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三重法律后果,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 - 5倍罚款。(《招标投标法》第49条)
一、法律责任
二、司法实践中的"三把利剑"1. 穿透式审查(北京高院2023典型案例)
✅ 办案机关通过比对施工图纸、资金流向、合同标的,发现某国企将2亿项目拆分为30个<680万合同,最终罚没1.2亿违法所得。
2. 大数据监控
✅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已实现:
关联企业数据比对(股东/投标记录/资金往来);
合同金额智能预警(近3年同类项目价格波动分析);
3. 供应商举报奖励制度
✅ 上海某案例显示,举报人因提供拆分证据获赔合同金额2%奖励(约86万元)。
📌 三、企业合规应对方案1. 标前风控三原则
5%容差规则:单项合同金额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105%;
双人背靠背审核:法务 + 造价工程师联合审查;
历史数据比对:建立企业专属的招标价格数据库;
2. 拆分豁免情形(财政部87号令)
✅ 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工程;
✅ 涉密国防建设项目;
✅ 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技术项目;
相关法律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规避招标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国家发改委2023年专项稽查数据显示,拆分招标类案件平均处罚金额已达项目标的额的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