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和退休人员,需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此费用中包括了3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用人单位需在每年的三月底前统一向医保中心缴纳这些费用。原则上,这部分费用由个人承担,由单位代扣代缴。但对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由单位全额承担或者与个人共同分担。
然而,各地区的具体缴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成都市,对于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其大病医疗补助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为410元。而对于未参加成都医疗保险,但在成府发〔2009〕52号文件实施前,已连续不间断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在2016年时,成都居民大病医疗补助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则按成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即516元。
大病医疗互助费不计入个人账户,而是全部纳入互助共济基金,用于为参保人员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障。这有助于减轻大病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缴费标准和政策可能会有所调整,因此建议参保人员及时关注当地医保部门的最新通知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