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公务员考试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考条件。考试职位分为两大类,考生仅可选择其一。
一类包括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特定的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省级机关和直属机构,部分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另一类则为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地市级职位。
具体报考条件如下: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龄在18岁至35岁之间。
3.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
5. 身体状况允许正常履职。
6. 具备职位所需的工作能力。
7. 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8. 符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
若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验,报考者需具备相应经验。基层工作经验指的是在县级或县级以下单位的服务经历。
若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验,报考者需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底。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未满2年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自己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