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厦门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均有从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家庭财产不符合条件的标准:
(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不含3000元以下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2)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4倍的家庭;
(3)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4)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家庭;
(5)有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6)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
(7)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8)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低保申请须知:
1、办理依据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第271号令)和《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厦门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9日颁布)。
2、申请对象:凡户口在本辖区内、家庭收入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社区居民,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低保按户申请,并以户主名义提出申请。
3、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一式两份):
①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件;②家庭收入证明。其中有劳动收的居民,应提供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有劳动收入的村民,应提供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③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部门的证明(复印首页及劳动就业情况即可,社区居委会应校验原件);④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其家庭实际收入证明材料(写明其家庭平时的实际生活情况,如住房情况、家里设施等情况),并限其在三个月之内将户口迁至居住地(无法迁出的除外);⑤申请前三个月家庭水、电、煤气支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⑥如实详细填写低保金申请书、低保申请(审批)表;⑦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提供诉讼书等依据;⑧社区居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应提供①~⑦项材料,继续提出申请的应提供②~⑥及⑧项材料)
4、保障期限:每次为半年,期满后符合补助条件需继续申请保障的应重新提出申请(三无对象除外),期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申请人有告知的义务,社区居委会及时向街道反馈,进行相应调整,申请人隐瞒不报的,取消低保资格,并追回己经发放的保障金。
5、其他事项:具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应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