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裁判文书平台显示的信息: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鸿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等与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原告深圳市宏鸿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周某某2018年1月份的提成工资1662.32元;
二、原告深圳市宏鸿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某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118.37元;
三、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某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202.16元;
四、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周某某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670.75元;
五、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某2018年度年终奖70800元;
六、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某事业合伙人的进单奖励(提成)18213.65元;
七、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某PK奖励36000元;
八、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3564.90元;
九、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宏鸿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某律师费2400元;
十、驳回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宏鸿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不了解您提问中涉及的情况。
拖欠或扣发工资,职工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