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时若价格偏低,可能会引发税收核定争议。本文将分享一则案例,探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如何确定,以及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度。
案例中,甲公司于2014年以较低价格出售了其开发的商住楼给乙公司。甲公司据此价格申报纳税并缴纳了税款。随后,甲公司申请对交易价格进行重新核定,最终税务机关认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重新确定了计税价格。甲公司对此提出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税务机关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甲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行为合法,税务机关的行为不合理。二审法院认为,税务机关有权在判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进行核定。
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符合法定条件,同时在判定“明显偏低”和“正当理由”时应遵循基本法治原则。例如,当计税依据低于市场价格的70%时,可认定为明显偏低。正当理由包括合法、合理的行为,如企业将产品赠与或用于福利等。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应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控制进行规范和控制,以确保其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