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中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针对不同行为的违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下列举了几种违规情况及其处罚措施:
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对法定职权内的事项不依法受理、拖延处理,或者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将面临行政处分,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未经许可擅自拆改房屋或施工,将被要求补办手续并接受罚款,最高可达十万元。如果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人需依法赔偿。
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的行为将被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最高可达五万元,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开发商在房屋销售中未如实告知购房人房屋重要信息或未按规定移交建筑资料,将面临罚款,最高可达三万元。
五、对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责任人将被要求承担鉴定费用,并可能面临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可达一万元。
六、房屋施工前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相关文件未提供,建设单位将面临罚款,严重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若不按规定使用药物防治白蚁,将受到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最后,对于其他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扩展资料《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