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若需要延长审理时间,需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可以延长三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通常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且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可延长三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仍需进一步延长,则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此外,若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审理期限应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