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程序中,确实允许提交新证据,与一审程序一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的多种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一百三十九条指出,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并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若需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
二审诉讼证据的三性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真实性要求证据形成过程客观,内容能准确反映待证事实。合法性则涉及证据形式、来源的符合法律规定。关联性要求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这三个方面是判断证据是否可靠并被采纳的关键因素。
至于二审改判的几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的有利证据。如果没有新证据支持,改判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若掌握了新的有利证据,改判的可能性将大幅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二审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具体来说,如果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则维持原判决、裁定。若存在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会依法进行改判、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若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若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也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