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无论是否缴纳相关费用,医疗机构均应先采取必要救援措施。
然后,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负责赔付,或双方在自愿基础之上进行垫付方案协商。
在整个过程结束后,遵循医院发票凭证向责任方追偿相关费用。
若对方已成功完成垫付,则可从最终赔偿金中予以抵扣;
倘若未能得到任何一方垫付出资,便可寻求社会公益救助基金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